写给三十而立的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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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Linns的生日礼物,谢谢!

在我还没到二十三岁的时候,在公司的邮箱里收到DR L的一封邮件,他在信中写到近期正在关注的问题,其中包括“经济过热会否导致中国经济崩溃”、“全球能源‘高价’危机与反恐”、“现代文明与伊斯兰文明的战争”还有“香港政治体制改革的命运与台湾民主”……信末尾特别强调:“因为完全没有时间,所以并没有去探讨什么具体的问题,或许让你失望了。”

这封邮件无意间被我上司看到,他瞪大了牛般的眼睛盯着我上下打量了一番,潜台词是:

“是谁抬举你至如此地位?”

那一年,我的上司也不过二十七岁,未足而立之年,考虑的最大问题大概是如何升职或加薪。他至此也未曾想到,即便七年过去,信中所提及的问题依然历久弥新。而早在此信之前,我便已经在听DR L讨论伊拉克战争,911对美经济的影响以及股市庄家灭亡之时便是中国股市兴旺之日这样的话题,并且为之痴迷。

也就是随着这些问题的抛出,DR L慢慢熏陶了我,拓展了我的视野,拉大了我的格局。

陈文茜在一篇专访中说:”女人最怕格局小”,我想她的意思并非是要像她那样,作为一个媒体人,手中能同时拥有几个完全不同性质的节目,可以今天写凯恩斯,明天写张爱玲,一边主持《文茜小妹大》一边主持《世界周报》,出书的同时还念念不忘她的广播和每日一更的专栏……没有几个女人能在自己的领域和超出她的领域做到像她那样好,但拥有自己的大格局却是我一心向往的境界。

这几年由于做培训的缘故,常常奔走于武汉各高校举办演讲,一般是我暖场,DR L开讲。承办这类活动的通常都是院系的学生会,开场前往往都会收到如此警告——老师您演讲最好不要超过一个小时,否则学生离场我们可不负责善后尴尬,因为这是很多场演讲的下场。

可结果通常是一小时加到三小时,中途有学生跑出去上厕所,然后又急匆匆赶回来听,到演讲结束还有一圈一圈的学生围住我们,直至整栋教学楼要熄灯上锁才肯罢休。

每次我都很享受这样的“待遇”,因为那一刻我总能感同身受第一次听DR L讲话时给这些学生所带去的震撼。

我那时跟人形容,就像听到自己的青春滋滋燃烧的声音,整个人都沸腾了,充满了希望。

后来,除了在自己的培训课堂上教书外,我有了一个机会去一所大专教外贸制单的课程,除了那些制单技巧外,学生们似乎更感兴趣我给他们说时下最热门的外贸和时事新闻,我很疑惑地问过,你们平时不上网么?他们说上啊,我继续问那为什么都不看这些新闻呢?他们说没兴趣啊!我追问但你们现在不是很想听我讲吗?他们恍然大悟道也是哦!

DR L曾跟我打过这么一个比方:如果街上迎面而来的路人都长得一个面孔,你觉得怎样?很恐怖是不是?那如果每一个人的思想都一样呢?

而我相信很多曾经接受学校教育的学生们,都不曾质疑过“统一思想”有什么问题,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已经习惯去接受接受本身。

2008年雪灾的时候,我表哥因车祸去世了,亲人们震耳欲聋的哭声我还记忆犹新,而这种伤心欲绝在每一年去祭奠时都会重复一次,有时我会异乎寻常地冷静地想,遇上这样的事后,亲人们看待这个只跟我哥相差几个小时出生的我时,是否会多一分宽容?不再像原来那样总是疑惑地质问我为什么从LS离职,为什么去北京念那么不靠谱的书,为什么不去外企打份工而去开什么培训课堂,为什么这么多年奋斗下来也没见你买房也没见你买车?

但我可以跟他们说这些年我内心深处其实很快乐吗?他们会相信吗?或者,其实他们也不那么在意吧,只是不自觉地想要质问你,关心你?心疼你?

我甚至想,如果08年死的不是我表哥而是我,如果10年那次煤气中毒事件里,我就那么莫名其妙地死了,会怎样?我就不会有痛失DR L的痛苦,但也不会有获得孩子时的无限欢欣。

如今,失去了DR L三十而立的我,鼓足活下去的勇气,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拓展我的格局,我的思想,我的人生,纵使那么那么孤单,也要勇往直前。

2011 年11月21日 

进口东盟产品留意免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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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步外贸论坛上看到一个关于进口的帖子,说是有一批从印尼进口到连云港的原材料,因为船在香港中转了,在连云港清关时被海关告知需要“未再加工证明”,否则无法享受东盟的关税优惠。

发帖者非常着急,想知道如何补办这份“未再加工证明”,结果论坛中无人应答,最后他垂头丧气地告诉大家:“未再加工证明是无法补办的!只能交税了!”

留下一个教训是:虽然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已经对大部分商品实行了零关税,但要享受此待遇,还必须要注意一些细节。

2010年1月1日,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这一自由贸易区将拥有19亿人口、接近6万亿美元/年国内生产总值和4.5万亿美元/年的贸易总额。

至此,中国与东盟双方约有7000种产品将享受零关税待遇,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

但所谓“零关税”实际上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零关税,按照《货物贸易协议》的规定,双方的降税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正常产品又分一轨正常产品和二轨正常产品两类,正常产品最终将实现零关税,但实施时间要视东盟新老成员国而定。而敏感产品则不必降到零。

这里要说明一下何为正常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货物贸易谈判采取的是“否定列表”(negative list)方式,凡是没有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均视为正常产品。(我国提出的敏感产品主要包括大米、天然橡胶、棕榈油、部分化工品、数字电视、木材和纸制品等;东盟国家则提出了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部分纺织品和服装、钢材、部分家电、汽车、摩托车等)一轨正常产品和二轨正常产品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均为零,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享有一定的灵活性。

《货物贸易协议》详细规定了正常产品关税减让的模式,其中,对东盟新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协议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对中国和东盟老成员,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而对东盟新成员,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

那么,文中开头所提到的那位倒霉蛋为什么还是交了关税呢?他所提到的“未再加工证明”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东盟的产品,除了确认其不属于敏感类外,还得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才可以在进入中国海关时顺利享受“零关税”。

其一为原产地原则: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产品“身份”的标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以“增值标准”为基础。《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如一产品的本地加工增值不低于该产品总价值的40%,则该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享受自贸区的优惠税率。早期收获产品由于以农产品为主,基本上采用“完全获得”标准。少数特殊产品,如纺织品、羊毛制品等,采用了加工工序、税号改变等其他原产地判定方式。

有外贸制单经验的人都知道原产地证是分好多种的,ACFTA货物进口时必须向进口地海关提交东盟成员国指定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如原产地证书为非指定政府机构签发或非FORM E格式,所申报货物均不能享受东盟协定税率。

其二是直接运输规则:

根据ACFTA原产地规则,享受东盟协定税率进口的货物须符合直接运输规则。“直接运输”是指《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进口货物从某一东盟国家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或者从某一东盟国家经过其他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运输至我国,但途中没有经过任何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

此举实际上是原产地原则的延伸,因为转船而导致“再加工”则会改变其原产国,故需采取“直接运输”。当然,如若实在需要中途转船(且现在的海运鲜见完全不转运、转船的),则要求转船的港口所在地出具“未再加工证明”。

由此可知,发帖者最后被要求上缴本应减免的关税的原因是因为“船在香港转过”,而没有出具“未再加工证明”离岸。而根据海关总署2003年78号公告等文件要求,经香港换装运输工具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须提供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货物离开香港后,按照规定是无法补办“未再加工证明”的。

所以,目前准备进口东盟产品的贸易商要注意了,不仅在进口时提醒供应商提供FORM E的原产地证,还要在订船订舱之际给货代下达“直航”的要求,如果一定要通过香港中转,也务必要派遣工作人员或者委托代理公司在货物抵港前向中检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以下附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

中国2轨产品清单

中国敏感产品清单

东盟国家对中国降税表: 

菲律宾降税表

柬埔寨降税表

马来西亚降税表

泰国降税表

印尼降税表

越南降税表

中国对东盟国家降税表:

菲律宾(06年税则)

马来西亚(06年税则)

缅甸(06年税则)

泰国(06年税则)

文莱(06年税则)

新加坡(06年税则)

印尼(06年税则)

Incoterms 2010中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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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这篇是目前网上为数不多的中文介绍INCOTERMS 2010的文章,也是一位网友翻译的,有意思的是,本来我准备去顺着这篇去找原文的,结果却发现很多英文网站转载了这篇,他们将其直接又翻译回去成英文了……囧。

在获得到译者同意的情况下,特贴在此供需要者参考:

Introduction-Incoterms2010中文翻译

译者:mmlong

引言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将商业惯例反映在货物销售合同中的价格术语,其描述了涉及货物从卖方到买方交付过程中的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主要责任、费用和风险。

如何应用国际贸易术语2010通则

2010 Incoterms 2010 in the income lessen over in the application, users should be explicit:

总结Incoterms 2010在销售合同中的应用,使用者应明确:

1              对其合同的而言,此通则并不是自动适用的,具有任意性。

对于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欲任何一种2010通则中的国际贸易术语适用其合同的情形,其应当在合同中清楚具体地订明,通过诸如“所用术语,选择于2010通则”等语句。

2              此通则并不包含一整套的合同条款。

因此,比如,尽管通则中规定当何方当事人承担运费或作保险安排,什么时候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以及各方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费用,但是通则中并未涉及到有关货物价格和所有权,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等内容。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合同中相关明示条款或者专门管辖合同的法律来解决。同样地,当事人应当清楚当地强制性的法律较包括所选贸易术语在内的合同中的任何规定都具有优先权。

3              选择适当特定的术语。

所选术语需要适合于标的货物,运输方式,而且最重要的是要适合于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意将更多的责任赋予到卖方或买方,比如安排运输或保险的责任。每种术语的指南中包含一些特别有用的关于何时作出这些选择的信息。然而,包含在指南中的信息并不构成所选术语的一部分。

4              只有各方当事人指定地点或港口,所选术语才形成有效的,而且指定的地点或港口越精确越奏效。

如以下的精确描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FCA (38 Cours Albert 1er, Paris, France) Incoterms 2010”.(2010通则FCA术语,法国巴黎,38 Cours Albert 1er)

指定地点是交货点,即风险转移给买方的点;但是在C组术语中,指定地点指的是运费已付的地点。为了更好避免疑问和争议,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可以进一步阐述为一个精确的点。

2000通则和2010通则的主要区别

1              一种新的术语——DPA

通则已经将13种不同的术语减为11种。这是由一种新的术语,DAP,地点交货,取代DAF,DES和DDU而实现的。所谓DAP术语,就像被取代的那些术语,是“实质性交货”术语,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过程中涉及的到所有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此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也适用于各种DAF,DES以及DDU以前被使用过的情形。

2              11种贸易术语的分类

2000通则中的13种术语按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即,E组(EXW),F组,C组以及F组。这种分类反映了卖方对于买方的责任程度。FCA,或者适用国内贸易的EXW,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早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少的责任。相反地,D组术语,或者说“实质性交货”术语,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晚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多的责任。这种分类仍然很重要,尤其是在当事人对2010通则中的中11种贸易术语作出选择时。

然而,2010通则将这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类包括那些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的六种术语。EXW,FCA,CPT,CIP,DAP和DDP术语这类。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海上运输的情形。但要谨记,这些术语能够用于船只作为运输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卖方交货点,或者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或者两者兼备,在船舷前面。

第二类,实际上包含了比较传统的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5种术语。这类术语条件下,卖方交货点和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均是港口,所以“唯海运不可”就是这类术语标签。FAS,FOB,CFR,CIF和DEQ属于本类术语。

3              国内和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表明货物跨越国界传递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因此,2010通则的编撰委员会认识到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所以,2010通则在一些地方作出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的地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的手续。

两方面的发展使国际商会确信在这个方向上作一个改动是适时的。首先,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事实上很多交易者将通则普遍运用于纯粹的内贸合同。另一个原因就是在美国人们更愿意选择通则而不是统一商法典装运和交货条款运用于国内贸易。

4              使用指南

每一种2010通则中的术语在其条款前面都有一个使用指南。指南解释了每种术语的基本原理:何种情况应使用次术语;风险转移点是什么;费用在买卖是如何分配的。这些指南并不是术语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它们是用来帮助和引导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特定交易选择合适的术语。

5              电子通讯

通则的早期版本已经对需要的单据作出了规定,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不过现在2010通则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惯例。在2010的生命期里,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的电子程序的演变发展。

6              保险

2010通则是自全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修改以来的第一个版本,这个最新版本在所修改内容中充分考虑了这些保险同款的变动。2010通则在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的A3/A4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的内容,原本它们属于内容比较泛化而且有着比较泛化标题“其他义务”的A10/B10款。在这方面,为了阐明当事人的义务,对A3/A4款中涉及保险的内容作出修改。

7              有关安全的核准书及这种核准书要求的信息

如今对货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关注度很高,因而要求检定货物不会因除其自身属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对生命财产的威胁。因此,在各种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内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比如货物保管链。

8              码头装卸费

按照“C”组术语,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约定目的地:表面上是卖方自负运输费用,但实际上是由买方负担,因为卖方早已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最初的货物价格中。运输成本有时包括货物在港口内的装卸和移动费用,或者集装箱码头设施费用,而且承运人或者码头的运营方也可能向接受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用。譬如,在这些情况下,买方就要注意避免为一次服务付两次费,一次包含在货物价格中付给卖方,一次单独付给承运人或码头的运营方。2010通则在相关术语的A6/B6条款中对这种费用的分配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9              连串销售

在商品的销售中,有一种和直接销售相对的销售方式,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转的过程中频繁地被销售好几次。在这种情况下,在一连串销售中间的销售商并不将货物“装船”,因为它们已经由处于这一销售串中的起点销售商装船。因此,连串销售的中间销售商对其买方应承担的义务不是将货物装船,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销售中的应用,2010通则的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

术语的使用解释

2000通则中,按照镜像原则,A条款下反映的是卖方的义务,相应地,B条款下反映的是买方的义务。但是由于一些短语的使用贯穿整个文件,2010通则打算在其正文中对以下被列出来的词语不再作解释,以以下注解为准。

承运人:就2010通则而言,承运人是指签署运输合同的一方。

出口清关:遵照各种规定办理出口手续,并支付各种税费。

交货:这个概念在贸易法律和惯例中有着多重含义,但是2010通则中用其来表示货物缺损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点。

电子数据:由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和相应纸质文件功效等同的电子讯息组成的的一系列信息。

‘包装’和‘存放’:这些短语被用于不同的目的:

1.       遵照合同中所有的要求的货物包装。

2.       使货物适合运输的包装。

3.       已包装好的商品转载进货柜或其他运输工具。。

在2010通则中,包装的含义包括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2010通则没有涉及到货物在货柜中的装载义务由谁承担,所以,相关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贸易术语的变形

Incoterms2010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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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NCOTERMS修正版本后面所跟数字的使用问题,还曾有一段小波折:

2010年第一版最早是用INCOTERMS 3000,理由是避免大家期待每隔十年就有一次修正,各国国际商会几乎都是站在反对立场,认为修订小组显然是多虑了,而且也毫无意义,何况违背ICC出版品的数字使用体制,要么就使用诸如UCP的400/500/600,或是出版品实际公布或是生效的年份作为它的号码。就如INCOTERMS先前的版本一样INCOTERMS1980/1990/2000,当然如ISBP是用645(2003年)681(2007年)。

到了第二版就改过来了,使用2011(2011),第三版以后还是用了2010。

其修正过程如下:

INCOTERMS 2010修正过程


1、2009年2月,第1稿——Incoterms3000 (当时预定的版本号为3000);

2、2009年9月,第2稿——Incoterms2011 (版本号改为2011)

3、2010年1月,第3稿——Incoterms2010(版本号再次调整为2010);

4、2010年5月,第4稿(final version);

5、2010年9月颁布;

6、2011年1月1日实施。

INCOTERMS 2010的草案有三版,第一与二稿可在互联网上下载,但第三稿因ICC下达各国参与修正的相关委员要保密,因此第三稿与最终版本(final version)在9/16-17经ICC通过前无法公布。(以上内容整理自江苏外贸社区所转载的说明。)

虽然目前都已经是11月份了,但网上仍不见可供下载的版本,倒是征订正式版已经开始了。

接上一篇概述Incoterms2010的文章,这里翻译的是一篇来自TRADE WATCH杂志九月刊第6页的一篇”INCOTERM CHANGES COME”,其中提到了相较于Incoterms2000,2010年版的一些具体的变化

为方便查看,我将术语变化做了一份表格,大家可以对照下面的文字解说一起看看。

INCOTERM CHANGES COME!

From: TradeWatch Vol Sep,2010.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has completed work on Incoterms 2010, with a scheduled implementation date of 1 January 2011. Incoterms, the generally accepte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for the delivery of goods,define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uyers and sellers for the delivery of goods under sales contracts.

国际商会已经完成了Incoterms 2010(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工作,预计将在2011年1月1日发布。Incoterms,这一被普遍接受的关于交付货物的国际贸易术语,规定了货物销售合同下交付的买家和卖家的责任。

Three changes will be readily apparent to businesses familiar with Incoterms.First, the rules will be divided into two distinct groups: rules applicable to any mode of transportation, and the rules specially applicable to waterway transport.

对国际贸易术语熟悉的企业来说,以下三个变化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术语将被清楚地分为两组:一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另一组适用于水路运输

The rules for any mode of transport Incoterms will be: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为:

EXW-EX WORKS

EXW-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FCA-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

CPT-运费付至

CIP-CARRIER AND INSURANCE PAID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DAT-DELIVERY AT TERMINAL

DAT-终端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

DAP-指定地点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

DDP-完税后交货

THE RULES FOR WATERWAY TRANSPORT WILL BE:

适用于水路运输的术语为:

FAS-FREE ALONGSIDE SHIP

FAS-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

CFR-成本和运费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成本,保险和运费

Second, the number of Incoterms has been reduced from 13 to 11. This is accomplished by eliminating a serious of “D” terms: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delivered ex-ship),DEQ(delivered ex-quay) and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and replacing them with two new “D” terms: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and DAP(delivered at place).

第二,术语由13种减少为11种。删掉了一系列D组术语,其中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和DDU(未完税交货),然后替换成两个新的D组术语:DAT(终端交货)和DAP(指定地点交货)。

Additionally, Incoterms 2010 will also address responsibilities for information related to security-related clearance for shipments, such as importer security filings.

第三,Incoterms2010还涉及了运输安全清关信息,如美国进口安全申报(ISF)。

Incoterms 2010即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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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外贸课堂豆瓣小组里有人问及INCOTERMS 2010版的事情,我才意识到,一晃十年过去,国际商会又该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改版了。

不在国际贸易行业中的人,可能对INCOTERMS不是很了解,这里,我想趁即将发布新版Incoterms之际,翻译一组网络上公布的关于INCOTERMS2010的文章,用来说一说它的来龙去脉。有翻译不当之处,请多指教。以下这篇,来自这里

“The Incoterms rules are a perfect example of an efficient standardiza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ool. Their day-to-day use in international sales contracts brings legal certainty to business transaction while simplifying the drafting of international contracts.”Incoterms

对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了一套完美、有效的解释标准。在日常的使用中,这一规则为国际买卖合同带来确定的法律性,同时简化了国际合同的起草工作。

Emmanuel Jolivet
General Counsel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国际法庭法律总顾问

What are INCOterms?

什么是INCOterms?

INCOterms, short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are international rules that are universally accepted by governments, legal authorities and practitioner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most commonly used term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Their purpose is to reduce or eliminate any discrepancies that might occur in the interpretations of such terms.

INCOterms是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国际贸易术语)的简称。在国际贸易中,它是一个被政府、法律部门、从业人员所普遍接受的最常用的术语解释。其目的是减少或消除对这些术语可能产生的任何争议。

INCOterms rules primarily describe the tasks, costs and risks involved in the delivery of goods, with the exception of intangibles, from sellers to buyers.

INCOterms主要描述买方和卖方除无形资产外的责任、成本以及运输货物的风险。

Who is responsible for changes in INCOterms?

谁负责INCOterms的修改?

Revisions are conducted by an international drafting committee of eight experts appoin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修改是由ICC(国际商会)指定的八名专家所组成的起草委员会指挥完成的。

Throughout the 2.5 year revision process, thes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legal experts considered more than two thousand recommendations from many of the 130+ countries with which the ICC has a relationship.  As a result, the 2010 version is vastly improved, specifically addressing the needs of users around the world.

与ICC有着合作关系的130多个国家的国际商务和法律专家们,考虑了两千多条建议,历经两年半的修改,最终,使得2010年版获得了极大的改进,明确地满足了世界各地使用者的需要。

What is the significance of INCOterms 2010?

INCOterms 2010的意义

To keep up with the rapid expansion of world trade and globalization, the INCOterms rules are revised about once a decade.

为了跟上快速发展的世界贸易和全球化,INCOterms每隔十年修改一次。

On January 1, 2011 a comprehensive revision of ICC’s Incoterms rules applying to billions of dollars of business transactions will come into effect, a major step in helping international trade professionals ensure legal certainty and save both time and money.

2011年1月1日,全面修订的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将正式生效,它将适用于数十亿美元的商业交易,将有助于国际贸易专业人员在法律的确定性和节省时间和金钱方面迈出重要的一步。

What is new about INCOterms 2010?

INCOterms2010有些什么新变化?

Since the last revision in 2000, much has changed in global trade, and the current revision will take into account all of the following issues:

自从上一个2000年版发布以来,全球贸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目前的版本将考虑以下议题:

  • Post-9/11 cargo security regulations
  • 911恐怖事件发生后货物的安全条例;
  • The 2004 revi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 美国于2004年修订了统一商法典;
  • New Institute Cargo Insurance Clauses
  • 新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颁布;
  • Replacement of paper documents with electronic ones
  • 电子版代替纸质文件;
  • Delivery, with respect to revenue recognition compliance
  • 涉及核实营业收入的交付。(Pin注:这一句有待商榷)

“Featuring two new rules, the INCOterms 2010 edition will reflect advanc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over the last decade, and is an essential tool for trade. Used in both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contracts for the sale of goods, the rules simplify the drafting of such contracts and help avoid misunderstandings by clearly setting out certain obligations of buyers and sellers,” ICC said.

ICC表示:“两个新的规则的特点在于INCOterms 2010版会反映国际贸易在过去的十年间的发展,而且,它是贸易的一个基本的工具,被广泛运用于国际和国内的销售合同中。它简化了这类合同的起草,减少了买卖双方的误解,清楚地界定了买卖双方的义务。”

Where can I attend an INCOterms 2010 seminar?

在哪里参加INCOterms 2010的研讨会

To learn more about the INCOterms 2010 seminar in Pittsburgh on October 28, 2010,please click here.

欲了解更多10月28日将于匹兹堡举办的INCOterms 2010研讨会,请点击这里

To find an event in other parts of the U.S., or for additional informaiton about INCOterms 2010 from the ICC website, please click here

如想从ICC的网站上了解美国以外地区的或者更多关于INCOterms2010的信息,请点击这里

垃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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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 李荣新 摄)

Ring前不久说要在香港注册贸易公司,与我商量,问我意见。

我连说三声NO,NO,NO!

她在深圳这么些年,打工所在的公司主营的是电子类产品,订单几乎全部靠阿里巴巴商务平台,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她的薪水从底薪加提成演变成只有底薪没有提成……公司生意之清淡可窥一斑,为何还要在此时自立门户?

她连忙说生意清淡不代表没有生意,阿里巴巴平台的投资也不是大数目,电脑、传真机和两个人即可在蜗居内组成临时的外贸公司,等有了订单,利润就悉数归自己所有,总比在公司要死不活的拿底薪强!

我问她可有考虑目前的外贸形势?

她说根据她的观察,外贸形势已经好转,中国经济正在回暖,相信明年一开年,就有个开门红等着她。

我在电脑这头已经是无语,脑袋快要摇掉。

中国经济率先回暖,外贸仍然增长强劲——这估计也是很多普通人的看法。这看法的来源也不难去找,随便在google或百度上搜索“外贸”这一关键字,出来的新闻都是“虽然……但是……”句型,大意就是虽然也遇到经济危机所带来的寒流,但是总的趋势是V型云云。

其实很多消息都是外行人的误导,譬如最近外贸的热门词汇“圣诞订单”。

按照常规,现在已经进入了今年外贸订单的尾声,但是就在这个十二月初,却频频传来外贸订单突增的“喜讯”。

12月3日,我看到新华社发布了如下新闻:

(12月3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华鸿玩具厂的工作人员整理将要出口到南美地区的圣诞老人玩具。随着圣诞节临近,中国生产的圣诞玩具吸引了海外客商的大批订单,国内玩具加工企业加紧生产。

普通人看到这样的描述,会觉得贸易仍然欣欣向荣,甚至连玩具这种受金融危机冲击最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都能如此繁忙火爆,明显是回暖迹象啊!

但是,做过外贸的人会觉得这条消息简直可怕。

一般所谓的圣诞订单,都是在三四月开始出数量,五六月份生产,七八月份赶货,九十月份是装运高峰期,十一、二月已经是与客户谈下一年的订单了。

哪里有到了12月3日还在整理要出口的订单的?!算上租船订舱报检报关的时间,这单说不准还是“飞机货”(即要走昂贵的空运),因为海运最少也要一个月,到了海那头,圣诞节都过了几天了!哪里还来得及售卖?

12月份才出货的单,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追加的“垃圾单”,所谓垃圾单,就是订单小、订单散、价格特别便宜、时间特别赶(恨不得赔本去帮客户空运)的“圣诞订单”。

所以,我亲爱的Ring童鞋,你真的从这些垃圾单中感受到我们伟大祖国的复苏之势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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